商務部:繼續關注電商價格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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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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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如火如荼的京東、蘇寧等電商“價格大戰”,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昨日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已經注意到此次事件。此行為是否違法,則需要相關執法主體依法調查取證后,才能下結論。
商務部是否會“出手”?
自8月15日來,京東和蘇寧率先發起、各大電商參與的“價格戰”引發了消費者和媒體的廣泛關注。
昨日,沈丹陽表示, 商務部已經注意到個別大型電子商務企業競相采取降價方式開展銷售活動,以及由此引發的市場熱議和消費者以及供貨廠商的關切。商務部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
對于“此次三大電商的價格戰是否是一場良性競爭”以及“商務部是否會‘出手’”的問題,沈丹陽稱,判斷這場“價格戰”是否違法,是需要有法律法規做依據的。目前與降價促銷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及《價格法》,價格主管部門、工商執法部門等執法主體依法調查取證后,才能下結論。
涉嫌不正當競爭?
自“價格戰”開始后,有關此次大戰是否涉嫌違法,爭議不斷。
商務部的此番表態,昨日引起多種解讀。有論者認為,商務部的表態等于“什么都沒說”。也有觀察人士稱,對價格戰“什么都沒說”其實暗含的意思是“不反對”價格戰。商務部的表態比較謹慎,沒有對價格戰進行負面評價,其實等于認可了電商目前的舉動,甚至可以理解為,是對電商價格戰的支持。
經濟學者馬光遠(微博)表示,電商們之間搞價格戰,拿著投資者的錢,以低于成本的價格血拼,這是百分之百的不正當競爭。
經濟之聲8月15日晚引用相關監管部門的消息稱,京東和蘇寧還不屬于惡性競爭,一是雙方沒有達到壟斷地位,二是沒有形成低成本傾銷。這一立場得到了知名經濟學家許小年(微博)等人的支持。
■ 相關法律細則
1.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執法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執法部門: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
3.《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經營者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執法部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新京報記者 沈瑋青 整理
■ 聲音
律師:喊降價未降價涉嫌欺詐
昨日大成律師事務所畢建偉認為,電商價格戰并沒有違反法律。他們是自己投入資金,進行降價,這一切都在自己調整和支配的范圍內,對消費者而言是有利的。認定違反《反壟斷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一個要件,即“銷售價格低于成本”,但目前無法認定。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律師也認為,只要電商在大戰中“銷售價格不低于成本”,這樣的行為法律不禁止。不過,對于目前不少網友稱的電商“口喊降價實未降價”的行為,該律師援引《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稱,如果該說法屬實,則電商可能涉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屬于價格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