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報道依據是二中院的生效判決。新聞報道不同于司法判決,表述方式不同,但未違背判決原意。
李嘉誠旗下兩公司及李嘉誠好友周凱旋,認為被《財經》雜志影射成原商務部官員郭京毅腐敗窩案中的行賄者,以報道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財經》雜志、財經網及和訊在線信息公司。昨日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財經》代理律師當庭稱,法庭未向二中院調取涉案的全部案卷,影響案件查清及《財經》舉證。
立案近一年后開庭
此案源于去年6月7日《財經》雜志刊發的報道《新貴之盟》。在敘述郭京毅、張玉棟、鄧湛等人行賄受賄犯罪活動時,文中寫到“李嘉誠好友、李嘉誠基金會董事周凱旋為感謝鄧湛在長江實業相關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一筆共50萬美元的咨詢費,由張玉棟、鄧湛和王秀玲分配”等內容。
報道刊發不久,李嘉誠旗下長江實業公司、和記黃埔公司及李嘉誠好友周凱旋認為,這些內容影射三原告為“行賄者”。事實上,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未就3原告參與或實施行賄進行指控和判決認定。原告要求《財經》雜志、財經網及北京和訊在線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分別賠償兩家公司和周凱旋60.3萬元人民幣和50萬美元。
《財經》稱不侵權
《財經》律師浦志強辯稱,《財經》的報道是真實客觀的,報道依據是二中院的生效判決。新聞報道不同于司法判決,表述方式不同,但未違背判決原意。鄧湛等人的口供完全可以印證三原告向鄧湛等人行賄一事。報道已綜合考慮了各項因素,沒說李嘉誠公司有意行賄。“何況,原告強調50萬美元是給張玉棟的律師代理費,那為什么錢不是打到律所賬戶而是打到張玉棟公司的賬戶上?”
此案未當庭宣判。
■ 焦點
1 財經網是否擔連帶責任
《財經》律師稱,財經雜志刊登《新貴之盟》是雜志的新聞報道行為,財經網轉載屬于網絡轉載行為,原告起訴的是名譽侵權,但兩個行為是獨立的,財經網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李嘉誠公司律師稱,財經網是財經雜志的官方網站,有著相同的LOGO、共同的利益關系。兩被告實施的是共同的、同步的傳播行為,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2 報道是否違背判決書
李嘉誠公司律師稱,財經報道原文稱,“據香港維港公司執行董事王秀玲介紹,其2004年4月告訴張玉棟,李嘉誠好友、李嘉誠基金會董事周凱旋為感謝鄧湛在長江實業相關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一筆共50萬美元的咨詢費,由張玉棟、鄧湛和王秀玲分配。”實際上,這是鄧湛的供述,并非法庭認定的事實。《財經》當成事實來報道,還以王秀玲的口吻報道,屬于報道失實。
《財經》律師稱,本案的關鍵在于50萬美元是否違規付到了鄧湛、張玉棟等人的“小金庫”,并最終成為了行賄贓款。且鄧湛的供述內容在證明力上要優于王秀玲的陳述。